2023-12-04 15:21:41
尊敬的读者:
本文将为您介绍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全文,全面了解苏州市城市绿化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生态建设,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全民参与、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中,对城市公共绿地、绿化带、行道树、园林景观、绿色建筑等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生态环境要求,合理规划、科学布局、统筹设计、分类管理、全面保护,促进城市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依靠政府引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城市绿化应当加强科技支撑,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城市绿化质量和效益。
第七条 城市绿化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
二、城市公共绿地
第八条 城市公共绿地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合理规划、科学布局、统筹设计、分类管理、全面保护。
第九条 城市公共绿地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人口密度,合理设置和布局。
第十条 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依据其功能和特点,分类管理和保护。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依据其功能和特点,确定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依据其功能和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使用标准。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应当加强保护,防止破坏和污染。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依据其功能和特点,加强绿化建设和管理,提高绿化质量和效益。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依据其功能和特点,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
三、绿化带和行道树
第十六条 绿化带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合理规划、科学布局、统筹设计、分类管理、全面保护。
第十七条 行道树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合理规划、科学布局、统筹设计、分类管理、全面保护。
第十八条 绿化带和行道树应当依据其功能和特点,分类管理和保护。
第十九条 绿化带和行道树应当依据其功能和特点,确定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绿化带和行道树应当依据其功能和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使用标准。
第二十一条 绿化带和行道树应当加强保护,防止破坏和污染。
第二十二条 绿化带和行道树应当依据其功能和特点,加强绿化建设和管理,提高绿化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三条 绿化带和行道树应当依据其功能和特点,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
四、园林景观和绿色建筑
第二十四条 园林景观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合理规划、科学布局、统筹设计、分类管理、全面保护。
第二十五条 绿色建筑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合理规划、科学布局、统筹设计、分类管理、全面保护。
第二十六条 园林景观和绿色建筑应当依据其功能和特点,分类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七条 园林景观和绿色建筑应当依据其功能和特点,确定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园林景观和绿色建筑应当依据其功能和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使用标准。
第二十九条 园林景观和绿色建筑应当加强保护,防止破坏和污染。
第三十条 园林景观和绿色建筑应当依据其功能和特点,加强绿化建设和管理,提高绿化质量和效益。
第三十一条 园林景观和绿色建筑应当依据其功能和特点,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
五、城市绿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制定城市绿化规划和标准,建立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民应当爱护城市绿化,不得破坏和污染城市绿化设施和设备,不得非法采伐、砍伐、移植和毁坏城市公共绿地、绿化带、行道树、园林景观、绿色建筑等。
第三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依法履行城市绿化管理职责,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绿化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十六条 城市绿化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
六、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污染城市绿化设施和设备,非法采伐、砍伐、移植和毁坏城市公共绿地、绿化带